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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08-12 | 點閱數: 491

說明:

一、依法務部 114 年 7 月 17 日法授廉字第 11406001930 號函辦理。

二、為落實公益揭弊者保護法(下稱本法)揭弊保護流程,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,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,俾利本法執行順暢:

(一)指定受理揭弊單位:依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、 2 款規定,公部門之政府機關(構)主管、負責人、首長或其指定單位、人員,及國營事業、受政府控制之事業、團體或機構之主管、負責人、首長或其指定單位、人員,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。市府相關受理揭弊單位彙整(如附件 1 ),請儘速界定內部及所屬受理揭弊之權責業務單位及人員(可複數),請於本( 114 )年 8 月 13 日前填寫「臺南市政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受理揭弊單位及人員調查表」(如附件 2 )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市府政風處承辦人信箱( 04180@mail.tainan.gov.tw )。市府政風處將辦理宣導,俾使相關人員儘速瞭解本法內容。

(二)落實揭弊通知作業:依本法第 4 條第 4 項規定,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,應移送各權責機關,並通知揭弊者;另依本法第 6 條第 1 、 2 項規定

各機關應遵期於 20 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,及 6 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,市府政風處將建立作業流程範本供參考。

(三)強化揭弊身分保密:本法第 15 條規定,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,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,並訂有刑責,爰受理陳情檢舉案件時,務請審慎衡酌內容,如屬本法之案件,應以機密文書辦理,並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、遮蔽或隱匿程序,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。

(四)執行成效統計作業:請於每年 5 月 20 日前及 11 月 20 日前定期填報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」(如附件 3 ),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市府政風處承辦人信箱( 04180@mail.tainan.gov.tw ),俾利本府政風處彙報法務部。

(五)於官網建置「揭弊者保護專區」:請於機關官網自行建置或連結本府政風處「揭弊者保護專區」(路徑:市府政風處官網首頁/揭弊者保護專區),俾使機關同仁瞭解本法內容。

三、前揭「臺南市政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受理揭弊單位及人員調查表」及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」,請依附件 4 所列管道彙整填復。

四、法務部廉政署網頁/肅貪業務專區/揭弊者保護專區項下,置有本法相關資訊及宣導媒材,請參考運用。

  • 附件1-可被揭弊單位彙整表.pdf
    1) 附件1-可被揭弊單位彙整表.pdf
  • 02-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.ods
    2) 02-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.ods
  • 03-臺南市政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受理揭弊單位及人員調查表.ods
    3) 03-臺南市政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受理揭弊單位及人員調查表.ods
  • 04-「臺南市政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受理揭弊單位及人員調查表」及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」彙整回復管道.ods
    4) 04-「臺南市政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受理揭弊單位及人員調查表」及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」彙整回復管道.od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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